《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在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殊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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