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该合法性审查要求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规划处罚决定,法院在审查时,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规划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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