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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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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主编:冯宇
来源:矿产资源制度及矿业权纠纷法律实务

    

  1.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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