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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中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相关问题的完善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课题组
文章名:电子商务中“二选一”的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
来源: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如前所述,我国是世界上网民最多的互联网国家,网络在线消费已经成为这个时代主要的消费方式。同时,我国又是网络强国,在2018年全球20家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中,有9家是中国企业。可以看到,随着网上消费愈来愈成为各种消费主体的主要消费渠道,而为数不多的电商平台则愈来愈成为各种消费主体网上消费的主要消费渠道。考虑互联网竞争的本质使互联网平台特别是电商平台得以通过数据驱动助长强大的间接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我国反垄断执法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市场滥用市场势力问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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