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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
《环球法律评论》
2001年
3
268-269
谢怀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民法总则
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

谢怀栻[1]


  日本的现行民法于1898年施行以来,一百年过去了。日本的这部民法典是东方各国里历史最长的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不像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有那么大的影响,但仍在一直受到我国民法学界的注意。实际上,日本民法典确实因为它具有一些独特之处,引人注意。今天,研究日本民法的历史,研究它的一些独特之处,不仅在法学的研究上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我们深一层了解日本,也有一定的好处。有的问题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日本民法在历史上经历过一次“法典论争”。研究外国法制史的人常常把这个论争与德国民法典问世前的法典论争并列。不过仔细研究一下,日本的法典论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有很大的不同。
  日本的法典论争,不论在持续时间上、规模上、激烈程度上和结果上都与德国的法典论争大不相同。日本的法典论争发生在民法(后来称旧民法)已经公布,定下了施行期之后,争论的结果先是将民法延期施行,最后将之完全废除,而代之以一个重新制定的民法(当时称为新民法,即现行民法)。当时的论争不仅在法学者之间进行,而且有官员、议员及其他人参加。论争也不仅限于法律方面,而且与政治结合在一起,并且涉及到立国的根本问题。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真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口号。
  德国的法典论争在民法典制定时就结束了,平息了。日本新民法制定后,论争却未平息。直到1919年(大正8年),日本政府还设置临时法制审议会,准备再次改正民法,昭和年间还公布《改正要纲》。这个工作后来因为战争而中断。这说明,日本的论争远未平息。甚至到今天,日本的民法(包括战后的修改)是否已得到全民(包括全体民法学者)的公认,形成全民(至少全体民法学者)的共识,恐怕还是一个疑问。
  日本民法的这种情形,不仅在日本本国的各个法律部门中是极其特殊的情形,在世界各国也难找到同样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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