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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
2
76
李润红
云南大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注重德治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而“德主刑辅”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却始终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和沿用。儒家法律思想中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素质、主张恤刑慎杀、罚当其罪等积极合理的因素,在今天仍可使我们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儒家        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价值
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

李润红

云南大学

  【摘要】注重德治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而“德主刑辅”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却始终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和沿用。儒家法律思想中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素质、主张恤刑慎杀、罚当其罪等积极合理的因素,在今天仍可使我们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德主刑辅;价值
  一、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是从“礼”、“义”、“仁”、“德”出发,主张“省刑罚”、“以德去刑”,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被改造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发展演变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阶段:

  (一)萌芽阶段: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商朝灭亡以后,西周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为了替他们取代商朝,把“天命”从商族手中夺过来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对商朝的天命观作了一定的补充。商朝的灭亡,同时也使西周的统治阶级认识到,单靠“天威”、“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即使取得了政权,承受了“天命”,如果触怒了人民,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周公强调要“敬德”、“保民”,以保“天命”,统治者只有得民心,才能永葆其统治。因而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他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告诫西周统治者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明德慎罚”思想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两层含义。其慎用刑罚的基本要点,一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这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出现的“刑罪相称”思想。二是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这在古代法律思想史上,无疑是一大贡献。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认为使用刑罚并不是单纯为惩罚人,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罚,亦克用。要囚,殄戮多罪。释放无辜,亦克用劝。”{1}四是最高当权者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应该让有关人员掌管。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从其本质上来讲,并不是要削弱刑罚,更不是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刑罚,但他主张刑德并用,重教化,反对专任刑罚,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对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思想大都发端于周公。从思想继承关系来说,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

  (二)形成阶段:以孔孟为代表的“德主刑辅”思想

  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主张“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暴政。孔子认为,统治阶级要治理好国家,实行“礼治”,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孔子不仅注重教化,还扩大了教化的范围,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对庶民也进行教育,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孔子虽然非常重视教化的作用,但他并不完全排斥否定刑罚和法律的作用,他既主张宽,也主张猛,当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时候,孔子仍主张用暴力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主张的是“宽猛相济,德刑并用”,道德与法律各有其功用,结合起来才会运用恰当。在“礼德”与“刑罚”之间,孔子强调的是“礼德”而非刑罚,认为用礼德治国比用刑罚好,礼德是根本,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2}孔子曾经将礼德与刑罚的作用进行比较,其结论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也就是说,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复。刑罚的暴力虽可以镇压人们的反抗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反抗之心。只有以道德来治理国家,教化百姓,才能使人民心服口服。所以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此外,对于必须使用刑罚的情况,孔子也主张先教后诛,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4}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这种主张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有很深远的意义。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春秋时期兴起的重民思想,特别重视民心的向背,主张“仁政”,重视教化,把德与刑结合起来,他和孔子一样,“德”与“刑”二者相比,把“德”置于首要地位,把刑与法置于从属地位。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5}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只是对“小民”讲的,他要求每个人都应重视道德修养,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他理想的人格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6}“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6}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最重视道德教化,孟子尤甚。他的这些言论,对后世影响很大。孟子从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出发,强调道德教化,主张先德而后刑,并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孟子思想与孔子一脉相承,在历史上被视为儒家的正统,传承二千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三)理论化阶段: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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