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年
1
161-176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 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Precontract        Contract        Letters of Intent and Memoranda        Article 495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ook Contract of Civil Code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