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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及其规则适用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
4
121-131
刘保玉;梁远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债务加入作为扩大债权受偿机会的增信措施,具有近似于保证的担保功能,但其并不属于典型的担保方式.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应当以措辞的文义优先,辅之以履行顺位、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利益关系等因素;存疑时,应推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略显简单,其规则的具体适用须结合保证及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展开.《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对债务加入人应予适用,且债务加入协议应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因加入债务而产生的抗辩权、因债务自身瑕疵而产生的抗辩权等权利.但是,保证的部分规则在债务加入中不能适用,如保证期间、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时保证人责任的当然免除,以及诉讼中的管辖和当事人地位的确认规则等.此外,债务加入与保证、物的担保及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具有并存、交叉运用的可能,可以参照共同担保或再担保的规则来处理.
民法典        债务加入        增信措施        (连带责任)保证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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