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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联合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侵权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
2015年
8
82-85
沈剑锋;何经纬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
联合实施%方法专利%客观行为关联共同%间接侵权
数人联合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侵权认定标准

沈剑锋 何经纬

内容提要:数人联合实施方法专利步骤是否构成侵权,是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的一个新型问题,其打破了专利案件侵权判定中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链条式思维。为此,在梳理传统数人侵权制度谱系和辨析间接侵权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侵权判定标准,以期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行为自由。
关键词:联合实施 方法专利 客观行为关联共同 间接侵权
Abstract:Whether multi-party jointly implementing multi-step method patent constitutes infringement is a new question of patent cases. It breaks the chain type thinking that patent infringement judgment must be under the premise of direct infringement. So this article will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nfringement judgment standard based on combing traditional multi-party infringement system and discriminating the concept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tentee and the freedom of public behavior.
Key Words:jointly implement; method patent; objective jointly related behavi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一件方法专利步骤在一个实体上全部执行完成的情况已不多见,相反,多个实体联合实施一个方法步骤已是大势所趋。与此相伴的是,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导致多个主体操控多个实体完成方法专利步骤替代单一主体操控多个实体完成方法专利步骤的局面。可以预见的是,下列情况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屡见不鲜:某专利权人申请的方法专利为:一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实体A)执行步骤A′……;(实体B)执行步骤B′……;(实体C)执行步骤C′……假设甲操作实体A完成方法步骤A′,乙操作实体B完成方法步骤B′,丙操作实体C完成方法步骤C′,上述三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正好完成了方法专利的所有步骤,实现了方法专利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这一问题,国内司法实践还未遇到类似的判例,理论界也没展开积极讨论,因此本文依据数人侵权判定制度原理,对这一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
二、数人侵权制度谱系
  数人联合实施方法专利步骤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自然属于数人侵权判定制度的范畴。欲探究这一问题,有必要先对传统侵权法中数人侵权判定制度进行大致梳理,以提供一个可以共同接受的讨论前提。况且传统侵权法中数人侵权判定的基本理论已经相对成熟,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对数人联合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探讨不能视而不见。传统侵权法中数人侵权判定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数人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1],损害是否由数人承担并如何分担的问题。经过对实践中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区分和总结,侵权立法和理论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已经确立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分担机制,本文构建其制度谱系具体如下图[2]

  对上述图谱中的各类侵权行为类型简要说明如下。
(一)共同侵权
  各国的民事立法和实践,无不将“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里“共同性”可以理解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者统一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是共同过错或者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共同侵权责任制度。[3]共同侵权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共同正犯,是指数人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都实施了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作用大致相当。(2)辅助侵权,即通常所说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主要指主观上唆使他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客观上对他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辅助侵权必须以他人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单独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前提。[4](3)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指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均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以致于无法分割出损害由哪个行为造成。
(二)叠加侵权
  叠加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因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此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5]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另一些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潜在的危险并没有造成损害。但是由于认识方面的主客观限制,无论是被侵权人还是法院都无法确认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6]
(四)分别侵权
  分别侵权,是指数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行为没有关联共同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了侵权,只是由于造成了同一损害,才作为数人侵权制度加以探讨,这一点类似于债法上的可分之债。
三、被误读的间接侵权
  廓清了数人侵权制度的谱系后,有必要探讨一下与数人共同侵权密切相关但又有很大区别的概念——间接侵权。近年来,“间接侵权”是一种在知识产权学界广为流传的说法。综合来看,“间接侵权”基本是在共同侵权的语境下进行探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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