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当将《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除投放有化学毒性的物质外,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难对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正确的认识.一次实证调查问卷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多时候对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他们也无法实施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行为.将《刑法》第十七条中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有化学毒性物质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漏洞,并且符合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