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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7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城市雨水的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设施,及其配套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预警装置等。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打造等,按照规定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推进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应要求。

  财政部门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拨付与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和调度;建设联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

  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滇池流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管网建设改造、城区易涝点整治、城市河道水系生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

  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多渠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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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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