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第四条 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电动车登记工作,对电动车道路通行、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处置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车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