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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4号


  《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7月30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4年7月30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市)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残疾人扶助犬、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将犬只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部门之间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犬只疫情动态监测网络、投诉举报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等宣传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违法养犬查处、狂犬捕杀、流浪犬处置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并公布犬只免疫网点;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监督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机构开展犬只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建、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等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免疫接种信息,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品种名录和图片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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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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