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的《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2020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者,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建设、维护、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条 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类型多样的原则,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