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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特别提示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高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特别提示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安排,天津市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立案、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信访等工作一律予以延期,具体时间各法院、各部门自行全面摸排、统计、核对后及时通知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二、上班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由于身体不适、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以及交通不便等原因,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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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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