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全民应急演练规定
(2024年12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提升全民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应急演练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民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面向人民群众,立足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目标,针对可能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依法开展的应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模拟情景处置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四条 全民应急演练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组织、单位实施、全民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应急演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将全民应急演练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评机制等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全民应急演练工作落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应急演练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编尽编、应修尽修的原则,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