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人〔2024〕33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科学管理、全程监督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适用范围: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辅助决策;
(二)参与行业调研督导、安全检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中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项目评审、验收;
(四)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由科技管理部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各业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组成。
科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专家库总体建设、统筹协调、运行管理;
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复审、对外推荐、出库审核、业务类别划分及对使用行业子库专家的监督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负责线上办公系统专家库使用模块的具体建设、运维管理及技术保障等统筹协调工作;
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信息管理及专家的培训交流和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按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分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景观、供热燃气、道路桥梁、城市管理等子库。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德才兼备,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奖项、被评为全国或省部级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技能人才)、获得“海河工匠”、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或在专业领域实现突破并取得优异成绩;
(五)熟悉国家及地方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征集采用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方式,突出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开遴选。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报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二)定向邀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所在单位认可,按程序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