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
(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和公路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完好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 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科技支撑、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全市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执法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有关大队在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监测网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市其他信息平台,共享数据。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宣传教育,普及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每年开展两次全面排查,编制更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单。根据货物吞吐量、超限超载运输等情况确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商品车、重大装备等货物装载地。
第十一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