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10月29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10月29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州内生态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管理监督活动。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及重点水源涵养林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其它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