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五章 职普融通
第六章 产教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职业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节日,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宣传技术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本省发展战略,开展跨区域协作与共建。
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推广本省职业教育标准,服务本省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打造湖湘文化和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国际品牌。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鼓励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省人民政府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统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产业布局以及技术变革趋势,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加快高水平专业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特色专业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国家核定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本科院校扩大职教高考、专升本考试的招生规模,招生指标在本科院校年度招生计划中单列。
职业学校应当遵守招生工作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