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降尘监测、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城市道路保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地方铁路、国省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运输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裸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二)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按照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绿化或者遮盖厂区内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将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