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届〕第四十二号
《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
(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质量创新发展,发挥新质生产力的质优关键作用,提高珠海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创新发展活动。
第三条 本市质量创新发展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导向、变革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弘扬城市质量精神。
第四条 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格局。
第五条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质量创新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珠海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二)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体系和质量激励机制;
(三)制定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时,应当与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相协同;
(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大财政、金融等资源投入,为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五)健全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质量创新发展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创新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牵头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开展质量技术创新,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质量优势品牌建设,实施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