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预防四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人社字〔2024〕50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会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总工会
2024年9月25日
淄博市工伤预防四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适当措施组织、落实工伤预防工作,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切实提升劳动者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工伤预防四维体系的建立,旨在指导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重点行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职业人群的工伤预防工作。一是使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二是职业人群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从“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我会预防”的转变,工伤预防四维体系建设从重点行业推广到我市所有用人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主管部门
工伤预防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工伤预防实施方案,对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划定、工作措施制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评估验收等方面进行指导。
3.明确联动机制。各部门加强预防项目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利用调研、抽查、现场参与、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络答题等形式,对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回访。
4.强化过程监管。主管部门应参与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过程,深入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需求,不断调整工作方向;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严格评估问效。组织、制定工伤预防项目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考核标准。评估验收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合同执行情况,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视频)和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
6.突出典范引领。制定示范单位评选标准,选拔工伤预防优秀企业,推广工伤预防经验做法。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按照分类分级-精准预防、奖惩结合-全员预防、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预防、制定操作规章制度-系统预防的模式进行。
1. 成立工伤预防组织架构,明确分工,专人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
2. 制定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奖惩并举,以奖为主。结合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政策,及时完善工伤预防制度内容。
3. 工伤预防措施
(1)建立工伤预防体系,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成立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工作组),明确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作业班组长、职工等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职责,确保掌握风险点的分布情况、产生后果、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发现危险源及时上报、识别、分析、评价、整改。
(2)内部宣传(强化宣传),树立工伤预防意识;结合主管部门工伤预防宣传,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宣传。
(3)多渠道进行工伤培训教育,建立工伤预防优先的培训理念。固化岗前、岗中、岗后工伤预防重点;细化上班前、工作中、下班前班组工伤预防安全总结;定制专题培训计划、知识竞赛等助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4)工作场所:对工伤预防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细分工作区域,警示标语上墙、入档;细化事故隐患日常排查、重点防范、整改警示;工伤预防专员定期指导、检查区域内预防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5)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监督防护用品使用,对防尘、防噪、防毒、防砸伤、防坠落等防护项目责任压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6)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专人负责,全员参与,按照岗位安全责任、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管理、积分消分累计等分层级管控,制定绩效奖惩办法,推进风险防控措施。
4.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三)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工伤预防实施方案内容,具体负责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实施。
1.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根据工伤预防项目设立各包次内容,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2.宣传机构: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突出“营造氛围”+“精准推送”,立足受众接收信息的阅读习惯,适应新变化,凸显新优势,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运用影音视频、图标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件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防范、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培训机构: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分行业、岗位、工种、培训内容等组织专项精准培训;培训机构理论与实操相结合,通过建立线上、线下培训方式,完成年度培训、调研计划;培训机构深入用人单位一线车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出具调研报告和整改措施,并定期跟踪回访。
4.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密切配合,实现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效果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伤预防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在线培训、考核评估,普及工伤预防科学知识、宣传工伤预防政策、开展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强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
1.建立工伤预防“数字”平台。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通过平台可上传培训课程,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工伤预防培训课程,个人可自主学习;定向定制重点企业、行业工伤预防专项必修培训课程,完善线上学习、培训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免费工伤预防管理服务,配合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管理制度的实施;建立数字化管理模式,主管部门随时跟踪全市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动向,掌握全市工伤预防风险防控动态变化过程。
2.数据互联互通互享。建立各主管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和工伤预防智能监控机制。通过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等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建议,保障安全生产。
3.预防措施智能化。探索工伤预防智能化防护机制,对隐患排查信息实行归类管理,提出工伤预防整体解决方案、个案防护措施。
四、保障要求
(一)各区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预防四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工伤预防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工伤预防政策体系。
(二)用人单位全面总结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借鉴同行业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防控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促进用人单位有序发展。
(三)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对重点行业工伤预防防控措施、发展趋势、制度模式等进行研究论证和科学预测,形成本行业工伤预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全行业全面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四)工伤预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指导有力、措施有效。
附件:1.粉尘作业用人单位工伤(尘肺病)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3.淄博市工伤预防规范性企业(第一批)
附件1
粉尘作业用人单位工伤(尘肺病)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1范围
本实施细则给出了粉尘作业企业责任主体对淄博市工伤(尘肺病)预防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粉尘作业企业在淄博市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实施工伤(尘肺病)预防管理体系。不论粉尘作业企业规模大小、类型、地点,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粉尘作业企业实施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时,除应遵从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018〕第2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第88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7.《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社部发〔2020〕90号)
8.《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0〕第5号)
9.《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9〕第2号)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1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3基本要求
3.1 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