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对执行
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者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