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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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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4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主要措施
  (一)设立青岛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总工会,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立青岛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联合调解工作站)。工作职责包括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案前调解和联动处置,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以及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总工会选派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市仲裁院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前调解工作。
  (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市总工会从工会法律服务队伍中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会干部等参与调解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担任业务指导员,帮助劳动争议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处能力,提高案前调解率。
  (三)建立健全调裁对接制度。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进全市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积极引导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劳动争议,先行通过案前调解方式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调解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联合调解工作站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未调解成功的争议,调解员要主动做好引导当事人申请立案等工作。调解过程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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