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4年5月31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
第四章 健康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鹰潭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体系,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主题宣传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实施卫生城镇创建,推进健康城镇建设;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六)指导、检查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七)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