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淄市监知字〔2024〕6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专家库的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我市知识产权发展的智库资源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
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法律实务类、经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种。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四)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五)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五)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实务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2.专业技术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