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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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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4〕1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要求,现就我省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应试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若应试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考试报名
  (一)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
  (二)免科条件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文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部分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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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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