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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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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宣城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8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扬子鳄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扬子鳄及其栖息地,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子鳄保护区,是指在扬子鳄及其主要栖息地所在的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泾县和芜湖市南陵县等,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管理扬子鳄保护区,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扬子鳄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将扬子鳄保护区发展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扬子鳄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扬子鳄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扬子鳄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扬子鳄保护区;
  (三)调查扬子鳄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扬子鳄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扬子鳄种群遗传、野外繁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扬子鳄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扬子鳄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研学等活动。
  扬子鳄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子鳄保护区管理相关工作。
  扬子鳄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扬子鳄保护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扬子鳄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扬子鳄保护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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