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

  
目录

  总 则
  分 则
  附 则
  
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总 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本标准中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须同时具备必备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须同时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博士学历学位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 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 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技术员职称
  中专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参加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且聘任满2年或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中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且聘任满3年或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3. 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4)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