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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24〕10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市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域内布局的重大战略项目;
  (二)实验室、研发平台、双创平台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三)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转型发展项目;
  (五)生态环境提升、环境基础设施、节能降碳、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转型项目;
  (六)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健康养老等民生和社会事业改善项目;
  (七)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省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通过制定年度市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竣工、续建、拟开工、前期项目4种。竣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但预计年底前不能建成投产(用)的项目;拟开工项目是指预计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拟于当年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每年集中遴选确定一次:
  (一)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明确申报条件和标准,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遴选申报工作。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报通知和遴选指导目录,按照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向市重点办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和本领域重点项目的谋划招引、滚动储备工作。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进等工作。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
  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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