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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经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城市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和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所、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共建共享、便民利民、科学管理、协作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与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统筹城市机动车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撤除以及道路内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外公共区域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应急、人防、大数据中心、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低碳出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停车管理水平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人防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统筹地上地下资源,明确控制目标、区域布局、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相衔接。

  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

  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人防设施作为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时,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法律法规,按照人防设计依法实地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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