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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中,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一)关于修复条件
  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最短公示期限的,本市按照执行。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修复流程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修复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做好受理和审核工作。
  1.受理和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和初审所在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市公共信用中心受理和初审市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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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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