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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鹤城人;

    (二)弘扬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三)移风易俗,树立新风,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四)热爱阅读,修身养志,终身学习;

    (五)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六)信守诺言、遵守契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七)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

    (八)文明用餐,鼓励分餐或者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不浪费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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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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