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本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3〕65号)、《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办函〔2023〕6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增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信力,保障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省民政厅于2024年4月22日起对省本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情况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请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于4月21日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到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