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创建放心消费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创建放心消费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创建放心消费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宜昌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创建放心消费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创建放心消费城市,打造区域性消费中心,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