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