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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丹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我市海洋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域管理范围
  丹东市海域管理范围由2021年修测海岸线数据和《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确定的丹东管理的海域外边界合围而成,面积为3398.24平方公里。
  二、海域使用审批
  除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外,丹东市海域使用审批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属地政府应向丹东市政府上报增养殖用海和立体分层设权年度或临时审批计划,年度或临时审批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审核的项目用海的审核工作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由东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丹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原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的,由东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丹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合作区管辖的安康、海龙权属养殖海域划归东港市管辖并由东港市收缴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属地县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科学划分各功能区,协调各行业用海需求,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五)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51号)要求,推进我市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并明确具体审批程序、要件及相关工作要求。
  1.明确可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且不妨碍其他层空间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相应层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浴场、游乐场、跨海大桥、海上光伏、海上风电、水面建筑物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同一海域同时开展底播增养殖、网箱养殖、筏式养殖、人工鱼礁等不同类型增养殖活动,应当分别分层申请海域使用权。完全改变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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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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