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宿州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通信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了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实现通信功能的基站/机房/柜、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施及其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