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巴府办规〔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市中心城区(含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和巴中经开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住房消费
(一)优化购房补贴政策。
1.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规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装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按规定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且购买价格每个不高于3.5万元(含3.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3000元补贴;购买价格每个在3.5万元—4.5万元(不含3.5万元、含4.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1500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2个车位补贴政策。
4.引进人才转正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鼓励引进人才领取购房券兑现安家补助,对选择领取购房券的,购房券金额在领取现金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5%,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引进人才领取的购房券,仅限本人是商品房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使用,购房券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首付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商品房贷款,禁止流通、转让。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聘、解聘)巴中市,需在离职前按比例返还安家补助。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
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在市中心城区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购房群体,另行给予让利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调控范围。
2.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向巴中市外购房者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1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3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3.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用好用活异地商会平台,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专场营销,积极瞄准省外巴中籍人士聚集的重点城市和我市生态、环境、区位、价格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城市,开展营销推介、招商引资等活动,扩大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4.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支持市、区在本地中心城区开展线上线下房交会活动及宣传推介活动,鼓励住房消费。各区紧紧抓住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房地产促销活动,助力房地产业扩需求、去库存、促销售。
二、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在尊重拆迁安置户意见基础上,市中心城区安置还房原则上采取“房票”安置,相关安置责任主体可采取公开采购选择安置房源。“房票”安置另行制定专门优惠措施,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安置户,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三、支持存量商品房发展保障性住房
(一)可通过收购、合作方式盘活保交楼等存量商品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盘活存量的原则,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将闲置的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支持存量商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