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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2月19日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燃气气瓶、工业用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用于城镇燃气和车用气瓶的瓶装气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服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评级结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生产、生活用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用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广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汇集全市气瓶制造、充装、检验、报废等全过程数据信息,提高监管效能。

  第八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新材料和先进技术,提高气瓶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九条 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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