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2024年1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