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沈阳市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