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0号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促进长沙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工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下级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