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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第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XXX传播含有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等活动。
  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XXX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第八条 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XXX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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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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