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证券纠纷案件,包括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代表人(不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的纠纷案件和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一)投资者人数众多超过10人以上,全部到庭存在困难,或者无需全部到庭的;
(二)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相同;
(三)投资者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四)适用代表人诉讼更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纠纷登记
投资者以证券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进行诉讼登记,登记内容为证券纠纷中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行为要素,比如证券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主张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自投资者登记之日起7日内,立案登记部门应将登记材料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判业务部门应根据登记案件的不同情形审查,并及时做出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决定。
四、发布公告
登记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后,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实或行为的基本要素,比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和诉讼请求等;
(二)未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投资人应该在公告期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三)未在公告期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但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