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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20〕22 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于2019 年12 月13 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1. 【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 应作为被告。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第三方支付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3. 【仅部分出借人起诉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如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可分之债,部分出借人仅就属于自己份额的借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如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不可分之债,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对全部出借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追加其他 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 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 予受理。


  4. 【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出借人仅对部分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应向出借人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申请追加的,予以准许;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予准许,但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借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 人使用,出借人主张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予以支持。但能证明 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对外借款权限予以限制,或出借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除外。
  企业因上述情形不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请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予以支持。
  企业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三人的,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准许。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6.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借贷双方通过P2P 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举证证明责任与事实审查

  7. 【缺乏借贷合意直接证据的举证证明责任及审查方式】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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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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