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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包头市两级法院近期有关立案、审判等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案件外,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初九)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案件外,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农历正月初十至正月十五)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或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具体变更事项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且法院认为不宜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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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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