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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


  
(2024年10月22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候鸟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候鸟保护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为候鸟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候鸟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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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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