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一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暴雪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第十九条 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